近日,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试行意见,昨天,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该案也成为《意见》发布以来办理的首起案件,同时也是全省首例。
去年12月3日,海安市海溱河沿岸一家化工企业,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气体泄漏,造成附近水体污染。
经过两轮监测,目前,该事故地周边及下游10公里内河水水质满足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应急响应终止。海安市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涉事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对事件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等开展评估。
惩罚性赔偿认定后,根据《意见》规定,经评估测算,最终该企业将总计承担33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其中57745元为“惩罚性赔偿“,这笔惩罚性赔偿费用后续将用于购置鱼苗、设置鱼窝,对事发地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等生态型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