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再次到达舆论风口 “毛妈妈”事件是真是假?

2022-05-05 18:58:57

一段66岁农民“毛妈妈”的哭诉视频,再次将“职业打假人”送上风口浪尖。

“农民”“老妈妈”“小作坊”等关键词迅速触动网友的同情之心,举报“毛妈妈”的职业打假人邵佰春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几乎遭到全网声讨。

但在互联网时代,舆论的反转来的同样迅速。随着“毛妈妈”被曝出实际上是一家年产量达30吨、年售50余万元的小有规模的企业,不少网友也开始质疑其让老人出镜只是为了博取同情。

“这件事目前已经给我们家带来了很大伤害。”4月26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毛妈妈”一方,对方说了这句话后便以暂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挂掉了电话。

截至目前,无论是邵佰春还是“毛妈妈”,似乎都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邵佰春认为“毛妈妈”是在刻意卖惨,引导舆论对自己进行网暴。而“毛妈妈”则认为邵佰春“知假打假”,是敲诈行为。

该案后续如何发展?究竟孰是孰非?法院会不会改判?仍然有待观察。不过,由此事引发的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似乎更加值得我们关注。

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人”?他们到底算不算消费者?“知假打假”该不该获得赔偿?实际上,自1995年王海成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至今,这个特殊群体就一直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20多年间,中国也出现了数不清的所谓“职业打假人”。他们中间有“英雄”也有“坏人”,有人靠“打假”名利双收,也有人最后锒铛入狱。

王海对记者表示:“中国市场主体庞大,仅靠政府监管来打假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职业打假人打假也是为人民服务,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要区分什么是打假,什么是假打、瞎打。”

但也有观点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鱼龙混杂的“职业打假人”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滋生了许多乱象,应该被禁止。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8年后,我们或许也该重新思考:社会是否还需要“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们又该何去何从?

01、被法院判决赔偿5万元,“毛妈妈”到底冤不冤

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三无产品”一事持续发酵,引发网友热议。

事情的起因最早可以追溯到去年7月,当时黑龙江男子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到货后,邵佰春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此后邵佰春以“三无产品”为由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佰春诉求,判决“毛妈妈”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此案的关注度本来不高,直到近日有媒体发出了一段“毛妈妈土特产”品牌人66岁的毛妈妈向记者哭诉“难受”的短视频。“农民”“老妈妈”“退一赔十”等关键词迅速引爆了网络,受到全网关注并登上热搜。

之后,举报人邵佰春的身份也被曝出是一位”职业打假人“。这令网友们更加义愤填膺,认为邵佰春是“钓鱼打假”“恶意索赔”“欺负老人、农民”,其行为令人感到不齿。

网友对邵佰春的声讨也扩大到了整个“职业打假人”群体。不少人指责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就是“无良诉棍”,其购买目的根本不是消费而是牟利,根本谈不上是消费者。法律要维护的是公序良俗,不该偏向打假人。

天眼查信息显示,“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的一家小微企业,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出资额13万人民币,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王亚琼为投资人。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等。

“毛妈妈”指的是今年66岁的毛兰英,王亚琼是毛兰英的儿媳。毛兰英从祖辈那里传承了土法制酱的手艺,刚开始只是做给家人和亲戚吃。2016年,王亚琼偶然将家中咸菜的照片发了朋友圈,结果很多好友很羡慕还要购买,她这才走上了卖咸菜的路。

2017年年中,王琼关了县城里的修脚店,和丈夫孩子一起回村,传承公公婆婆手艺开始创业。

王亚琼对媒体表示,经营部是其婆婆毛兰英腌制一坛一坛咸菜逐渐发展起来的,“十倍价款”的惩罚对他们来说太过苛刻。此外,王亚琼还透露,在购买150份熟肉之前,邵佰春曾以“爱是一阵风”为网名在其店铺购买过两次商品,但这两次数量都比较少。

去年7月12日,“爱是一阵风”下了个大单:50份烧白、50份粉蒸肉、50份回锅肉,收件人为邵佰春,收件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某酒店前台。

之后不久,王亚琼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正是邵佰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两级法院均支持邵佰春诉求,判决“毛妈妈”方赔偿共计5万元。

“很少有人一次性订150份,他这明显就是为了要赔偿而买的。”王亚琼怀疑自己被邵佰春“钓鱼打假”。另外,王亚琼认为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出现食材或者食品质量上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却因为食品安全要赔偿十倍罚款,实在是有点冤枉。

邵佰春对媒体表示,判罚的退赔款项自己可以捐出给需要的人,但他们卖了三无产品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与毛妈妈特产经营部的官司,自己会诉讼到底,哪怕是卖房卖车都不会妥协。

“你可以依法上诉甚至反诉,但是你不能靠卖惨博同情,来逃避法律责任。中国有数亿老婆婆、老爷爷,违法商家都把自家老人拉到网络平台哭,中国的普法进程还需要多久?”

也有不少人对邵佰春的观点表示了认同。王海就对记者表示: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毛病,重点在于你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很明显,“毛妈妈”这个是不符合的,它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国家的食品安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可能因为一个老太太卖惨就取消了。如果说她是老人就可以豁免责任,那么对于其他正常合规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小作坊是不是就非常不公平了呢?我认为重庆中院的判决没有毛病。”王海表示。

一些支持邵佰春的人还拿出了其他一些“证据”。根据此前忠州日报等官媒对“毛妈妈”的采访,“‘毛妈妈’年产量达30余吨,年销售10余吨50余万元,利润25余万元”“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并非视频中哭诉的那般是个家庭小作坊。

而且在此之前,“毛妈妈”就曾因为“没有标签”的问题出现过纠纷,但之后并未改正。这部分人认为,“毛妈妈”违规行为在先,无论邵佰春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不应该影响法院判决的标准,“毛妈妈”被罚并不冤枉。

不过,不少网友仍然觉得“毛妈妈”很冤枉,因为“毛妈妈”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本身并无问题,而且《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证件齐全,仅仅因为没贴标签就被处以十倍的罚款,实在太冤了。

那么,法院的判罚是否合理?“毛妈妈”被判赔偿5万元到底冤不冤呢?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毛妈妈经营部”明知自己生产的经营的粉蒸肉、烧白、回锅肉应当进行标识仍然未标识从而径行出售,属于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此次事件中毛妈妈所售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其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且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还需要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夏海龙律师说到。

“从情义上,大家可能觉得‘毛妈妈’在食品安全实际上没有大问题的情况下被职业打假人索赔比较冤,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标签不规范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点不应该因‘毛妈妈’或者邵佰春的身份而有所改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李佳瑶则认为,对于当事人的十倍价款赔偿请求,法官依然存在裁量的空间。法律条文表述采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本条并非强制性标准,而是参考性的标准,法官可以就是否顶格处罚进行利益上的衡量。

“就范围而言,小作坊自制食品生产规模与影响范围都十分有限;就程度而言,标签问题更是与其他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性不相匹配。对于违法程度、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一概处以十倍赔偿金,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十倍赔偿都存在畸重的嫌疑。”李佳瑶表示。

截至目前,围绕该案的争议仍在持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22日通报称,已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王亚琼称,她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02、超半数案件胜诉,“知假打假”该不该获赔?

在关于该案的争论中,许多网友质疑的是,邵佰春作为职业打假人,其“知假买假”的行为该不该获得赔偿?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而职业打假人,就是专门进行“知假买假”的人。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以及民间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夏海龙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并未明确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行为,因此职业打假人有权利对售假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明显差异,否定观点往往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一般消费者,因而其无权请求获得相应赔偿;但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观点则认为只要经营者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夏海龙指出。

王海则对记者表示,“知假买假”获得获赔不应该有争议。他认为,本身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要运用利益驱动的机制,让消费者积极打假然后获得赔偿,从而在客观实现约束经营者,打击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的立法目的。让消费者赚钱只是手段,打假、约束经营者这才是立法的目的。

李佳瑶则表示,邵佰春等职业打假人的这一钻营漏洞、欺压弱势的行为冒犯了大众的道德直觉,也引得相关从业者人人自危,无益于诚信道德建设和市场经营秩序,不应受到支持与鼓励。

“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法律不应支持任何人因自己的违法背德行为而获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通过‘知假买假’而索赔获利,不属于这种情形。对于那些生产‘三无产品’的农妇,这种职业打假本身是一种恶,恶在于利用人的错误获取不法利益。 ”李佳瑶指出。

实际上,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该不该获得赔偿的争议,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次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通过12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他的打假人生。王海对记者表示,“一开始我并没有想成为职业打假人,当时了解到消法有这个规定以后,我有点不太相信,就持怀疑态度尝试了一下。”

同年12月,王海被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这一年,被称为是职业打假人的元年。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为鼓励消费者拿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民法专家河山也曾亲自下场“知假买假打假”。

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河山先后在一家商行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作品的国画,共计2900元,后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起诉状递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三个月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河山购画款2900元,同时赔偿2900元,并支付河山律师费224元和交通费1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42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这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疑假买假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刘俊海也是当年河山打假案的代理律师,他表示,这份判决明确认定了知假买假者和疑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意味着,“知假买假”再次得到法院支持。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2016年以后“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逐渐增加,如果从90年代开始算起,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的案例可能超过半数。

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认为,时至今日,虽然“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仍未能被法律规范所确认,且始终在相互冲突的司法裁判影响下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并未被彻底否定。原因之一在于,“知假买假”者在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不知假’消费者固然可以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而主张惩罚性赔偿。但若商品自身的瑕疵或其造成的损害并不明显,则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被欺诈,也不会提起惩罚性赔偿,而经营者违法行为继续得以放任;反之,‘知假’消费者则不存在前述情况。”杜乐其指出。

03、从正义维权到敲诈勒索,“捉虫者”为何反成“害虫”

而在现实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打假”的行为虽然起到一定市场监督作用,但也滋生出许多乱象。

这一点,在2009年2月28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出来后,表现的更为明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法出台后,打假从业人数尤其是”食品打假人“呈现出几何级爆发。彼时,刚刚过去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空前高涨。不少人认为食品打假人虽然目的并非单纯打假,但就像啄木鸟一样,在“捉虫子”吃的同时也间接成为“森林卫士”。

但在“十倍赔偿”的巨大利益驱使下,不少“捉虫子”的人,却反而成为了“害虫”。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也开始假打、乱打、瞎打,甚至不惜通过调包、栽赃等违法行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2011年,“成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刘江及其两名同伙受审,据检方指控,刘江等人以举报电视台刊播虚假广告为由,共涉嫌敲诈勒索305家电视台,非法牟利242万余元,刘江最终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21年底,十八岁的“00后”职业打假人陈之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侦查一事,更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陈之强起诉商家索赔的案件达800多宗,卷宗全部堆起来比1.82米的他还要高。

王海对记者表示:“真正的打假可能只占到相关纠纷案件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少,大部分都是‘瞎打’‘假打’。陈之强就属于典型的‘瞎打’行为。我还举报过一个叫专门在网上教别人“假打”的人,他教人怎么往食品里塞虫子、头发等然后恶意索赔。”

“职业打假”乱象为何层出不穷?“假一赔十”的巨大利益诱惑固然是主要原因,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明确以及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行为不尽相同的评判标准,也是职业打假人中出现“害虫”的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主体地位、打假的边界和界限、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法律上并无特别清晰的规定。

而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支持,也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职业打假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幻想着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一次次拿到高额赔偿,但最终往往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04、《消法》实施28年后,“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

所谓存在即合理。无论你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是认同还是反对,他们都在中国真实存在了将近30年。

那么“职业打假人”为什么会出现并长期存在呢?有观点认为,或许有三个层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常常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状态;二是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缺失,多数消费者往往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忍气吞声态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

王海也对记者表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54 亿户。仅靠政府监管部门,是很难面面俱到完成庞大的监管任务的,社会共治是唯一的出路,而职业打假就是社会共治。

王海更愿意将“职业打假人”称为“监管志愿者”。“这种志愿打假行为不拿纳税人一分钱,但是它的威力可以让制假售假者难以逃脱被惩罚,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倒逼中国产品质量的升级。”王海说到。

夏海龙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法经营者售假在先,而售假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无论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都不应成为造假者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实际上,当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了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打假中,从而弥补政府监管难以覆盖到的地方。

河山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一文中写道: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不过,当时的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上假货遍地,民众维权意识薄弱,法律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包容以及法院在判决中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比较严重的制假售假行为。

但时至今日,对于商家经营的约束性法规和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性法规已经随着历次的修订而愈发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维权渠道也变得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鱼龙混杂的“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呢?

记者了解到,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以及本世纪初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包容,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正在变得严格。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此后,深圳、上海等地出台的一些规定中,也开始逐步限制“知假买假”行为,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整治之列,

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的胜诉率越来越低,工作越来越难做,收入也变得极其不稳定。有打假人曾向媒体透露,“有三分之二的职业打假人都已经改行,越来越难做了。”

王海认为,“职业打假人”还是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真正的打假是极大地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就好比你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这是节约警力的行为。”

但打假的正义性和打假人收入的稳定性,似乎本身就存在矛盾。王海也向记者坦承,“打假”还是作为兼职来做比较好。“单纯以打假为职业,确实收入不太稳定,还是兼职状态比较好,它本身也是一个志愿行为。”

在夏海龙看来,目前没必要将“职业打假人”一棒子都打死。历年315晚会几乎都会曝光大量的食品安全厂家,而行政监管又总是相对滞后。因此包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上也有利于社会整体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净化食品安全环境,发挥“鲇鱼效应”。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微博人气法律博主欧阳一鹏认为,与其讨论职业打假人还该不该存在,不如尽快明确相关的法律规范。

“尽快明确规范什么是非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的投诉举报人认定问题,类似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司法关于职业放贷人相关的规定,对年限次数以及消费细节等层面进行规范,起到给市场各个主体更明确的指引作用。”欧阳一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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